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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县枣林镇长城村附近:私挖乱采污染环境、堵塞河道谁来管?
发表时间:2026-06-01 来源:今天参考 点击量:

       忻州市代县枣林镇长城村周边区域,长期存在大规模私挖乱采行为。不法分子无视国家法律,白天停工、夜间作业,肆意破坏山体结构,盗取矿产资源。现场扬尘四起,运输车辆未采取任何密闭或抑尘措施,道路和村庄被厚厚的粉尘覆盖,村民长期呼吸污染空气,健康受到严重威胁。同时,废料、废渣、尾矿等被随意乱堆乱弃,大片土地被侵占,地表植被遭到毁灭性破坏。更令人触目惊心的是——当前正值汛期,大量非法采挖出来的原料(石料、沙土等)直接堆积在河道内,严重缩窄行洪断面,一旦发生强降雨,极有可能形成人为的“泥石流”或洪水漫堤,直接威胁下游村庄和农田,甚至造成人员伤亡。这种行为已经不只是环境违法,而是危及公共安全的刑事犯罪!📌 违法事实清清楚楚:
       1.私挖乱采 → 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》第3条(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,禁止无证开采)、第39条(擅自开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)。根据《刑法》第343条,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采矿罪,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       2.扬尘污染、乱堆乱弃 → 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第42条(严禁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)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72条(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或设置围挡、覆盖),违法者将被责令改正、罚款、停产整治,拒不改正的可按日连续处罚。
       3.汛期原料堆积河道 → 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》第22条(禁止在河道内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),依据第55条,责令停止违法行为、拆除障碍、恢复原状,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;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;构成犯罪的,依照《刑法》第114条、115条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过失决水罪追究刑责。
       4.保护伞、腐败问题 → 若当地相关管理部门人员知情不报、收受贿赂、通风报信,甚至参与非法利益分成,则涉嫌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》,构成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受贿等职务犯罪。根据《刑法》第397条,滥用职权罪、玩忽职守罪致公共财产、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       如此明目张胆的违法犯罪链条长期存在,背后有没有公职人员充当“保护伞”?有没有监管失守甚至利益勾连?我们期待有关部门立即介入,彻查到底,绝不姑息!近期,详细调查稿即将发布,敬请关注。我们强烈呼吁省、市、县各级领导高度重视这一严重问题,督促开展联合执法,清理河道、恢复生态、严惩罪犯、深挖保护伞,还长城村百姓一条安全的河道、一片干净的蓝天!#代县私挖乱采# #保护伞必须拔除# #汛期河道安全#




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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