随着商事登记改革的持续深入,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,随之而来的是企业名称争议日趋增多,7月24日,山西晚报记者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,今后企业名称有争议,将有规可循。
据悉,日前该局(后简称《办法》),以明确的处理办法快速高效地处理企业名称争议。《办法》自2019年8月3日起实施,适用于在本省登记的、冠以同一所属行政区划的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或近似的名称争议处理。因企业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时,申请人需准备申请书、申请人的资格证明、证据材料以及其他有关材料,向登记机关申请处理。
登记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,会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。符合条件的,作出受理的决定,并向申请人制发《企业名称争议受理通知书》。申请人接到《企业名称争议受理通知书》之日起30日内,补充提交被申请企业名称构成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,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。如不符合受理条件,登记机关将出具《企业名称争议不予受理通知书》。
对重大、疑难问题,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根据《山西省工商(市场监管)登记窗口重大申请案、疑难问题合议工作制度》进行集体讨论决定,必要时将召开听证会。
登记机关收到受理企业名称争议申请后,将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。被裁定名称不适宜的企业,在收到《企业名称争议裁决书》之日起30日内,向登记机关申请名称变更登记。逾期未变更,登记机关将暂以该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替代该企业名称,并载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,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,同时标注“××企业名称已被登记机关认定为不适宜”。
值得注意的是,申请人因企业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,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处理,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已向人民法院提起名称争议诉讼的,登记机关不再受理同一名称争议处理申请。